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08號李建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44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建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87萬6,232元
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112年9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止 0.512%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1.024%
備註:1.利息以季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息3.5%(目前為1.62%)。
2.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