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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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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08號李建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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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44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建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87萬6,232元 

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112年9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止 0.512%    

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1.024% 

備註:1.利息以季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息3.5%(目前為1.62%)。       

2.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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