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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091號楊子涵即楊玉鳳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430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子涵即楊玉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09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子涵即楊玉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4309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