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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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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591號許良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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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2聲字第259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良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591號許良溢聲請沒入保證金案
    件,應受送達人許良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聲字第2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許良溢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
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112年度執更字第14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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