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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567號楊蔡蓂葦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2聲字第256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蔡蓂葦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567號楊蔡蓂葦聲請沒入保證金
案件,應受送達人楊蔡蓂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
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聲字第2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晟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楊蔡蓂葦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93號、112年度執字第58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