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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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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50號邱協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之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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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協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
          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
          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
          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之撤回通
          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50號原告陳其琳與被告邱協
          賜(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淑玲(原名呂邱淑玲)(
          即邱陳美春之繼承人)、邱郁儒(原名秋淑芬)(即邱陳
          美春之繼承人)、邱盈榆(原名邱貞禎、邱怡儒)(即邱
          陳美春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撤
          回通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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