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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29號熙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柏均、鄭成昀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2年度訴字第4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熙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柏均、被告鄭成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