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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3548號顏明熙之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限期陳報債權及匯款帳戶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黃字第1435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明熙之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限期陳報債權及匯款帳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3548號債權人江煜烽等與債務人顏明熙(出境)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如下:
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及辦理移轉登記函:請辦理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及如說明二、三相關登記事宜,請查照。
限期陳報債權及匯款帳戶函:請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權計算書,如欲以匯款方式領取案款,並請依說明五至七所示方式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