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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37號王定庠,吳承衡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定庠、吳承衡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定庠、吳承衡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