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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更一字第000001號黃韻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審原告王瀚可112年8月3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9月27日民事更正暨聲請狀繕本、112年10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0月20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黃韻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審原
告王瀚可112年8月3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9月27日民
事更正暨聲請狀繕本、112年10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
12年10月20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
錄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審原告王瀚可112年8月
3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9月27日民事更正暨聲請狀繕
本、112年10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0月20日民事
補正狀繕本、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整,
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