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許令芸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許令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令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崎哲
相 對 人 許令芸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許國文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許令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令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崎哲
相 對 人 許令芸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許國文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