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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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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許令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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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許令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令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崎哲
相 對 人 許令芸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許國文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許令芸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令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崎哲
相 對 人 許令芸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許國文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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