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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945號劉晨廣(原名:劉正信)之執行命令1件、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73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晨廣(原名:劉正信)之執行命令1件、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94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晨廣(原名:劉正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股務代理部收取如說明二之現金債權。
囑託變賣股票函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