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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5號林啓輔(Chi Fuu Lin)、林幸薰、林青徹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林啓輔(Chi Fuu Lin)、林幸薰、林青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啓輔(Chi Fuu Lin)、林幸薰、林青徹得於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建成
送達代收人 蕭盛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啓輔(Chi Fuu Lin)
林幸薰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青徹 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