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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2170號林哲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2審簡字第217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哲賢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170號林哲賢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哲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494、23462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621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哲賢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