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229號劉云生之民事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云生之民事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云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