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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80號周克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4880號
主旨:公示送達周克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克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12年度訴字第48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男州
訴 訟 代 理 人 張慧如
宋誠耘
被 告 周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拾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壹萬貳仟
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