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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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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80號周克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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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4880號
主旨:公示送達周克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克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12年度訴字第48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男州  
訴   訟   代   理  人  張慧如  
                  宋誠耘  
被      告  周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拾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壹萬貳仟
  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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