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90號張湘湄(即張兆為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5090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湘湄(即張兆為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9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湘湄(即
張兆為之限定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50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張湘湄(即張兆為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兆為所得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捌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兆為
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