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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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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518號鄭玉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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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5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玉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3518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玉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9時5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凱如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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