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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號李貽芳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貽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債務人李貽芳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債務人李貽芳所有在第三人華南永昌證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