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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178號鄭淑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1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淑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178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淑娟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陳怡君
送達代收人 洪千佩
被 告 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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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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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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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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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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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繳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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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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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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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品坊】9999純金元寶1.00錢 送禮保值、純金999招財納福、財源廣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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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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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15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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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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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元(第一期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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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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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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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緻品】獨家設計心願金豆 0.2錢9999純金 非鍍金黃金豆子 福豆存錢 送禮小資 理財 第一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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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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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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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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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元
(第一期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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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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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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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珠寶】黃金元寶純金9999招財納福金元寶1.00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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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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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15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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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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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元
(第一期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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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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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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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城Online】富貴發財包-開運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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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元(以中租幣折抵後為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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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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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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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元
(第一期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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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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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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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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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