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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71205號陳琦璇之執行命令及處函各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096執子字第712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琦璇之執行命令及處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96年度執字第71205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琦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表:(節本)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於扣除第三人已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後,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請查照。
主旨:本院112年12月28日北院英096執子字第71205號之附表併案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應予更正如下附表,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