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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406號廖敦榮即全德裝潢工程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4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敦榮即全德裝潢工程行之裁定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06號原告富宇文匯社區管理委
員會與被告廖敦榮即全德裝潢工程行間返還價金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富宇文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仕祺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被 告 廖敦榮即全德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