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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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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字第2104號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紹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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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裁全未字第2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紹齊之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104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紹齊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
節本:
主  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元或同面額之一〇五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零貳佰參拾陸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零貳佰參拾陸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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