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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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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718號張傑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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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丙字第1587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傑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718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債務人張傑間收回國宅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
主旨:請於113年1月31日前,逕向債權人取回現場遺留物,逾期即視為廢棄物處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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