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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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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40號張丹瑜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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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丹瑜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丹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被   告 張丹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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