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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889號黃瓊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瓊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瓊慧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葉美伶
被 告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參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