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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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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889號黃瓊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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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瓊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瓊慧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葉美伶  
被   告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參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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