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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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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743號盧翰威之民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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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1374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盧翰威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3743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盧翰威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74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陳琬妮 
相 對 人 盧翰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其中之新臺幣壹萬零玖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零玖拾肆元......」。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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