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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560號塗秀英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吉字第1855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塗秀英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56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塗秀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OO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OO債權新臺幣1,223元。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