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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84號潘玉堂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2年度訴字第5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玉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玉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84號
113年1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潘玉堂 籍設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468號9樓
之1(即高雄市三民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2,4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37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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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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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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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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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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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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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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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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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9年4月11日至1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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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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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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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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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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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