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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04號曾玉憲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3簡上字第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玉憲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曾玉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曾玉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40分於本院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