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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000407號王奕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2年度抗字第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抗字第407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奕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07號
抗 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送達代收人 黃杉睿
相 對 人 王奕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4日本院
所為之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聲請及命抗告人負擔聲請程序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經廢棄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12年4月12日 269,693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2日 TH572829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