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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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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6號胡沛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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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沛榆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沛榆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被   告 胡沛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一:(新臺幣)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本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      註
295,488元
自9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自98年3月27日起至98年9月26日止
自98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不還時,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複利計算

附表二:(新臺幣)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本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      註
295,488元
自9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自98年3月27日起至98年9月26日止
自98年9月27日起至98年12月26日止
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不還時,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複利計算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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