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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6號胡沛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沛榆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沛榆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被 告 胡沛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一:(新臺幣)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本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 註
295,488元
自9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自98年3月27日起至98年9月26日止
自98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不還時,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複利計算
附表二:(新臺幣)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本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 註
295,488元
自9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05%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自98年3月27日起至98年9月26日止
自98年9月27日起至98年12月26日止
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不還時,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複利計算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