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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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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63號被告白慧珊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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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2年度訴字第5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白慧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白慧珊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戴振文  
被   告  白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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