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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63號被告白慧珊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2年度訴字第5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白慧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白慧珊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戴振文
被 告 白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