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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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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25號簡國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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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國璋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國璋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莊詩堂  
      莊鎧璘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慶瑞  
被      告  江文益  
      林士銘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又慈     
被      告 簡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
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記載,應更正
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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