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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25號簡國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國璋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國璋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莊詩堂
莊鎧璘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慶瑞
被 告 江文益
林士銘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又慈
被 告 簡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
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記載,應更正
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