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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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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863號相對人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志勇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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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裁全獲字第18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志勇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863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節本)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六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中任一人如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或相對人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各以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人以新臺幣捌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六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中任一人如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或相對人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翠、洪志勇各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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