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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張天恩之視為撤回起訴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天恩之庭函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9號王聖良與張天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依法視為原告王聖良撤回其訴。
三、本件定於112年12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再定於113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兩造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規定視為王聖良撤回其訴。
四、應送達之庭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天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