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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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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004538號黄新綺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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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07年度北小字第45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黄新綺之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53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新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更正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被   告 黄新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新綺」記載,應更正為「黄新綺
」。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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