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004538號黄新綺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07年度北小字第45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黄新綺之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53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新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更正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5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被 告 黄新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新綺」記載,應更正為「黄新綺
」。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