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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1416號林家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514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家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141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家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1月13日北院忠112司執辰字第151416號執行命令,就併案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予撤銷,請就附表所示債權人續為執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