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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27號蔡玉祥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博112毒聲字第5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玉祥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527號蔡玉祥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蔡玉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712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