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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229號莊文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2聲字第222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莊文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229號莊文三聲請沒入保證金案
件,應受送達人莊文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聲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家明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莊文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家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