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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20號相對人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游龍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820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游龍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82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游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吳振偉
相 對 人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游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