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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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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404號郭文興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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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申字第102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文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4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102404)等與債務人郭文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附件:債務人對第三人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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