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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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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8854號劉軒佐(原名:劉凱承)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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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洪字第1088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軒佐(原名:劉凱承)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88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軒佐(原名:劉凱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劉軒佐(原名:劉凱承)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除說明四情形外,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㈡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劉軒佐(原名:劉凱承)對第三人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請查照。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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