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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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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998號何榴明之更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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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1579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榴明之更正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99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何榴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函文主旨節文:更正本院112年10月4日、113年1月2日OO執行命令主旨第三人名稱OO公司,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OO收取OO債權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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