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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454號游家澤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34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家澤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45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游家澤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游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
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643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521元,及其中新臺幣147,855元自民
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