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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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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30號胡家豪即一路前行商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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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1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家豪即一路前行商行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30號原告嘉祥有限公司與被
          告胡家豪即一路前行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130號
原   告 嘉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祥  
訴訟代理人 丁嘉慧  
被   告 胡家豪即一路前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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