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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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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56號高志遠(原名:高湧金、高慶煒)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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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天字第9156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高志遠(原名:高湧金、高慶煒)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7日112北金職二字第40號應買通知一件。(應買時間:113年1月2日起3個月,應賣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5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志遠(原名:高湧金、高慶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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