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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林家良
林舜英
林淑英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林家成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游家雯律師
原 告 蘇林桂英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林忠正
伊藤靜枝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松島美貴子
吉野由樹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反請求被告林家成應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與被繼承人林
陳金玉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
二、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陳金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
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四、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林家成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反請求原告林忠正、伊藤靜枝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一:原告主張應列入之遺產項目及價值
(略)
附表二:
(略)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