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2號李俊龍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俊龍之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2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俊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16時開言詞辯論庭,改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14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