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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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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34號楊曉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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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6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曉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3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曉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34號
原   告 褚長興  住

訴訟代理人 褚長盛  住同上
被   告 阿才的店一九九三餐飲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家彰    住
           居
被   告 楊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三二三號房屋騰空遷
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肆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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