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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312號周師水之轉知陳述意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午字第1143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師水之轉知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312號債權人徐榮彬、呂宗祺與債務人周師水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黏貼於後。
轉知陳述意見函
主旨:檢送債權人民國112年12月4日民事陳報狀(內附拆除計劃書、報價單)影本1件,請於文到5日內陳述意見,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